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公開征求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意見建議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6-17 15:52] 【字體: 大、中、小 】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等有關規定,我局組織起草了《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現向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各方主體單位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時限:即日起至2022年7月4日止。
征求意見范圍:全市各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部門、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施工企業、工程服務企業(含勘察設計、造價、監理、招標代理)等。
征求意見反饋方式:請將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報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心專業工程科。
地址:廈禾路362號建設大廈5樓
附件: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廈門市建設局
2022年6月17日
(聯系人:莊瑛琦 聯系電話:0592-8123523 )
·附件: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招標投標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工程招標代理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營造誠信守法的招投標市場環境,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招標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國稅函[2004]1011號)、《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廈門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均適用本辦法實施信用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是指評價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從業行為、社會信譽等綜合能力進行的量化評級。
第四條市建設局是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評價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和運行平臺,發布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并對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指導。
市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心、各區建設局為信用評價實施單位,依據監管權限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從業行為實施評價。
第二章 評價方式和步驟
第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分為賬戶注冊、數據采集、數據審核、征求意見、公示公布等階段,實行網上辦理。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內容包括起評基準、業績成果、獎勵及其他信息、從業行為、入場行為等5個部分組成。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廈開展業務的應在“廈門市建設局招標代理信用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網址:.........)注冊信用評價帳戶,完成信用評價帳戶注冊后,由評價系統將其列入信用評價對象。
第三章評價標準及信息采集
第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采取計分制,評價滿分為100分,其中起評基準60分、業績成果35分、獎勵及其他信息5分。招標代理機構的從業行為、入場行為實行扣分制。評價標準詳見附件一。
(一)起評基準(60分)
招標代理機構在“福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系統”或“省外入閩招標代理企業信息登記系統”完成信息登記,并在“評價系統”完成機構信息填報及帳號注冊。信息由參評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主管部門復核。
(二)業績成果(35分)
主要包含招標代理機構在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行政監督平臺(以下簡稱“行政監督平臺”)記錄的招投標情況報告數量、中標金額及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后評估結果等三個部分組成。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完成系統對接后相關數據由系統直接獲?。?/span>
(三)獎勵及其他信息(5分)
獎勵信息是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我市從事招標代理服務中受到國家、本省、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獎勵、表彰、表揚等信息;其他信息指招標代理機構參與市、區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招投標政策制定、制度創新、課題研究、招標文件編制等相關信息以及組織、參加招投標業務培訓等相關信息。信息由招標代理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
(四)從業行為(扣分項)
主要指招標代理機構在我市從事招標代理服務中,違反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要求,違反市場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招標代理服務質量低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處罰、責令整改、不良行為、約談、曝光或受到投訴、舉報被查實等信用信息。信息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心、各區建設局采集。(完成系統對接后相關數據由系統直接獲取)
(五)入場行為(扣分項)
主要包括招標代理機構進場項目組成員情況、履職情況、遵守場地紀律情況等信息。信息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集。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信用評價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全部責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招標代理機構有不良信用行為的,均可直接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心、各區建設局舉報,經核實后由評價實施單位采集記錄。
第四章 信息審核和管理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結果應在評價系統上公示和發布,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行為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按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處理,自處理完結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記載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的紙質、影像等相關資料由作出評價意見結論的評價實施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相關資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電子數據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電子數據的儲存介質按相關規定保管。
第十三條 生效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經批準更改后的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數據,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四條 市建設局定期組織對評價系統進行維護,保障系統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評價。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的異議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心、各區建設局負責處理,異議處理時原評價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信息公示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對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和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十七條 市建設工程招投標中心、各區建設局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部門對異議作出處理意見,并在作出處理意見次日內在評價系統中予以記錄,同時將處理意見書面告之異議人。
第五章 評價結果等級劃分及運用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市建設局每年年初對招標代理機構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為進行量化評分。當招標代理機構發生嚴重失信行為或重大違法行為時,可動態調整該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等級。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等級分為A級(優秀)、B級(合格)、C級(基本合格)、D級(較差)四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A級(優秀):80分≤年內綜合評價得分≤100分
B級(良好):70分≤年內綜合評價得分<80分
C級(合格):60分≤年內綜合評價得分<70分
D級(較差):年內綜合評價得分<60分
第二十條 評價年度內,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年度信用等級不得評為B級及以上等級:
(一)受到附件1中從業行為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
(二)惡意隱瞞有關信息影響信用評價結果。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信用評價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檔案,作為招標代理機構動態管理的依據,并通過市建設局網站及有關媒介公布。
第二十二條 鼓勵評價結果在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承接、事中事后監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應用。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時,招標人可優先選擇B級及以上等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原則上不得選擇信用等級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
第二十三條 招投標監管部門根據招標代理機構的信用評價等級實行差異化監管,具體內容為:
(一)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激勵機制,以支持發展為主,鼓勵其做大、做強、創優,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采用簡易評標法的實行免于監督檢查,辦理招標備案業務時可享受容缺辦理,在各類評比表彰中予以優先推薦。
(二)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引導機制,幫扶、督促與監管并重,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采用簡易評標法的實行降低監督檢查頻次,辦理招標備案業務時可適當享受容缺辦理。
(三)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限制機制,防范與監管并重,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實行正常頻次監督檢查。
(四)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招標代理機構。實行懲戒機制,以重點防范為主,對其代理的招標項目實行重點監督重點檢查,督促招標代理機構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和從業人員專業培訓工作,提高招標代理業務水平。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評價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或虛報、謊報企業信用信息的,一經核實,撤銷原信用評價等級,按D級(較差)記取。
第二十五條 信用評價實施單位應當將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納入本單位的廉政風險防控手冊,加強評價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風險防控制度。評價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評價實施單位收到評價工作人員涉嫌違反工作紀律投訴舉報、信訪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局對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對發現應予以評價而未評價、不按規定進行評價和處理異議的,責令評價實施單位(異議受理部門)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實施情況適時對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 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廈門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試行版)
2.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活動信用評價扣分通知書
3.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入場行為信用評價扣分通知書
附件一 | |||||||
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信用評價標準(試行版) | |||||||
序號 | 評價項目 | 評價標準 | 評價實 施主體 | 判定依據 | |||
1 | 起評基準 (60分) | 1、在“福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系統”或“省外入閩招標代理企業信息登記系統”完成登記; 2、在廈門“評價系統”完成在廈門信用評價帳號注冊。 3、在廈門設立固定的辦公場所、有專職從事招投標工作的從業人員; | 參評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 | 1、固定辦公場所租用合同或自有產權證。 2、機構及人員已在“福建省招標代理管理信息系統”或“省外入閩招標代理企業信息登記系統”完成登記的證明材料; 3、專職人員勞動合同或社保證明。 | |||
2 | 業績 成果 (35分) | 業績 數量 (15分) | 一年內在行政監督平臺提交廈門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數量。按照下列計算公式計算(滿分15分):業績數量分=(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年度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數量/所有參評機構年度招標投標情況報告數量排名第10名數量)×15(小數點后保留兩位數,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計)。排名前10名(含)的參評單位該項分值為滿分15分。 | 參評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系統自動計算分值(完成系統對接后相關數據由系統直接獲?。?/span>
| 1、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證明材料。 2、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金額。 3、第三方評估表。 | ||
中標 金額 (15分) | 一年內在行政監督平臺提交廈門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中中標金額數。按照下列計算公式計算(滿分15分):中標金額分=(招標代理機構在一年度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中的中標金額數/所有參評機構年度招標投標情況報告中標金額排名第10名數金額數)*15(小數點后保留兩位數,第三位“四舍五入”,第四位及以后不計)。排名前10名(含)的參評單位該項分值為滿分15分。 | 參評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系統自動計算分值(完成系統對接后相關數據由系統直接獲?。?/span> | |||||
標后 評估 (5分) | 倒權重計分法: (ai為各項目評價得分,先按5星=5分、4星=4分、3星=3分、2星=2分、1星=1分、0星=0分規則換算后,取招標人、評標委員會的評價平均值。i=1、1.5、2、2.3、2.6、2.8、3、3.2…n,2.8之后按每0.2為步距。n為項目個數,且a1≥a2≥…≥an) q為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對招標代理機構評價的平均值 倒權重計分法算例: (1)某代理共有4個項目,評價分各為5、4.5、5、4,則: a=(1×5+1.5×5+2×4.5+2.3×4)/(1+1.5+2+2.3) =4.51 (2)某代理共有6個項目,評價分各為4、3.5、5、4.5、5、4.5,則: a=(1×5+1.5×5+2×4.5+2.3×4+2.6×4+2.8×3.5)/(1+1.5+2+2.3+2.6+2.8)=4.17 | 參評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系統自動計算分值(完成系統對接后相關數據由系統直接獲?。?/span> | |||||
3 | 獎勵及其他信息(5分) | 獎勵 (3分) | 1.受到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獎勵、表彰、表揚的每次加0.5分; 2.受到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獎勵、表彰、表揚的每次加0.2分; | 參評機構自行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系統自動計算分值 | 1、各類獲獎證書證明材料。 2、參與招投標政策制定等相關證明材料。 3、組織、參加招投標業務培訓相關證明材料。 | ||
業務 培訓 (2分) | 1、參與廈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理部門關于招投標方面的政策制定、制度創新、課題研究、招標文件編制等工作的每次加0.2分; 2、組織招投標業務培訓的每次加0.2分; 3、參加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或機構組織的關于招投標方面業務培訓的每人次加0.1分。 | ||||||
4 | 從業 行為 (扣分項) | 刑事處罰及行政處罰 類 | 1、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每次扣4分; |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相關信用評價實施機構采集 | 1、各級人民法院判決書; 2、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相關文件; 3、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監督意見書或通報批評文件。(有此類行為的招標代理機構,年度信用評價實行降一等級處理) | ||
2、招標代理機構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每次扣4分; | |||||||
3、未執行或未全面執行廈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次扣4分; | |||||||
4、被廈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按照嚴重檔處罰的,每次 扣4分; | |||||||
5、被廈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按照一般處罰的,每次扣3分; | |||||||
6、被廈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且按照輕微檔處罰的,每次扣2分; | |||||||
7、違法行為已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限,被廈門市建設主管部門或市、區相關信用評價實施機構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 |||||||
8、被廈門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監管部門、市重點辦或其他信用評價實施機構通報批評的, 每次扣2分; | |||||||
不良 行為 類 | 1、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被責令改正,招標代理機構無不同意見或雖有不同意見,但在監督機構未改變監督意見的情況下,拒不改正的,每次扣1分; |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相關信用評價實施機構采集 |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相關信用評價實施機出具的行政行政監督(整改)意見書、通報批評文件或《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扣分通知書》(附表二) | ||||
2、違規收取投標保證金,或未按招標文件的規定返還投標保證金的,每次扣1分; | |||||||
3、從業人員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每次扣0.5分; | |||||||
4、從業人與招標人或投標人串通謀取非法利益的,每次扣0.5分; | |||||||
5、未簽訂招標代理書面合同而從事代理業務或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轉讓代理業務的,每次扣0.5分; | |||||||
6、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未依法定要求提供代理服務的,每次扣0.5分; | |||||||
7、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實行邀請招標或未按規定向監督執法機關備案的,每次扣0.5分; | |||||||
8、發布的招標公告不符合有關規定或發布的招標公告與在監管部門備案的內容不一致,每次扣0.5分; | |||||||
9、在辦理相關業務或提交資料過程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或備案資料主要內容發生變更而未及時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每次扣0.5分; | |||||||
10、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等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每次扣0.5分; | |||||||
11、未按有關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有關規定,每次扣0.5分; | |||||||
12、偽造事實或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每次扣0.5分; | |||||||
13、評標后,泄露評標情況和投標人投標文件相關信息的,每次扣0.5分; | |||||||
14、未按規定處理異議或未在法定時限內答復異議人或在異議處理期間未暫停招標活動的,每次扣0.5分; | |||||||
15、對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提出的異議未按規定答復或答復流于形式、敷衍了事或答復結果被監督執法機關否定的,每次扣0.5分; | |||||||
16、對在異議處理中,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等涉嫌弄虛作假行為隱瞞不調查處理或不報告的,每次扣0.5分; | |||||||
17、不積極主動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調查取證及其他監督活動;不積極配合投訴處理,影響投訴處理進程的,每次扣0.5分; | |||||||
18、在招投標活動中向招投標監管部門出具了承諾函,未按承諾事項履行的,每次扣0.5分; | |||||||
19、招投標過程組織不力,工作質量低下,影響工程建設工期或造成一定影響的,每次扣0.5分; | |||||||
20、未按規定向有關監督部門報備招投標有關資料的,每次扣0.5分; | |||||||
21、未按規定程序公示評標結果、中標結果;公示錯誤的評標結果;公布錯誤的中標結果的,每次扣0.5分; | |||||||
22、以各種方式對監管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威脅、謾罵,或采取各種方式妨礙執行公務、擾亂辦公秩序的,每次扣0.5分; | |||||||
23、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執法機構的調查取證、監督檢查等執法活動不予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的,每次扣0.5分; | |||||||
24、將監管部門的《整改意見書》內容外泄給潛在投標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0.5分; | |||||||
25、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代理過程中承接同一工程的投標咨詢業務,每次扣0.5分; | |||||||
26、向招標人隱瞞或歪曲有關招標投標情況,每次扣0.5分; | |||||||
27、未按有關規定完整保存有關招投標資料,每次扣0.5分; | |||||||
成果 質量 類 | 1、發布的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每條扣2分; |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區相關信用評價實施機構采集 | 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或市、區相關信用評價實施機出具的行政行政監督意(整改)見書、《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扣分通知書》(附表二)或通報批評文件 | ||||
2、發布的招標文件(含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違反設區市及以上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規定被招標投標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每條扣1分; | |||||||
3、因招標文件條款不嚴密、產生歧義被投訴且經查實的,每次扣0.5分; | |||||||
4、招標文件中將投標細微偏差情形列為重大偏差情形或將非實質性內容設置為否決投標條件的,每次扣0.5分; | |||||||
5 | 入場 行為 (扣分項) | 1、進場的項目組成員不屬于本單位人員或不屬于事先報備的人員(以行政監督平臺報備的為準;若有變更,應在開標前提供招標人同意變更的證明材料),每人次扣0.5分; |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采集 | 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扣分通知書》(附表三) | |||
2、進場的項目組成員數量少于報備的,每少1人扣0.5分; | |||||||
3、項目負責人未到交易場所組織開、評標活動,每次扣0.5分; | |||||||
4、未落實規定的開標程序和要求,導致開標秩序混亂,每次扣0.5分; | |||||||
5、從業人員違反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規定(管理規定應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向社會公開)且拒不服從管理,每次扣0.5分; | |||||||
附件二:
[2022]第XXX 號
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活動信用評價扣分通知書
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你司代理的XXXXXXX項目,招標編號:XXXXXXX,在招標活動中存在“不良行為”。根據《廈門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中從業行為(成果質量)第XX條評分標準扣除信用分XX分。
如有異議請于接到通知后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我局。
特此通知。
(蓋章)
2022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出具單位留存1份、招標代理機構留存1份、上傳市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1份)
附件三:
[2022]第XXX 號
廈門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
入場行為信用評價扣分通知書
XXXXXXXXXX有限公司
你司代理的XXXXXXX項目,招標編號:XXXXXXX,在入場交易活動中存在不良入場行為。根據《廈門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按照《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標準》中入場行為第XX條評分標準扣除信用分XX分。
如有異議請于接到通知后兩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我中心。
特此通知。
(蓋章)
2022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出具單位留存1份、招標代理機構留存1份、上傳市招標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系統1份)